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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市**酒店保安,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4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应聘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大酒店担任保安,主要负责酒店保安工作的管理和协调。2017年9月由于酒店色情招嫖卡片越来越多,被告人冯某某禁止发卡人员到酒店发卡,并对发卡人员进行阻拦。由于上述措施严重影响了盘踞在此地以彭某某(已判决)为首的组织卖淫团伙的利益,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彭某某找到被告人冯某某,经协商,被告人冯某某允许彭某某团伙发卡人员到该酒店发卡,彭某某则以“卫生费”的名义,每月向被告人冯某某支付人民币800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彭某某团伙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允许彭某某团伙在酒店发放招嫖卡片、组织卖淫女到该酒店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经查,2017年3、4月以来,彭某某组织卖淫人员陈某某、覃某某、杨某某(未成年人)等人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其中2018年1月16日组织两名卖淫人员到天恒酒店卖淫时被查获。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16日,嫖客殷某某(已行政处罚)拨打彭某某的招嫖电话,谭某某(已判决)接电话后,将单转派给贺某某(已判决),由贺某某安排卖淫女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到嫖客殷某某入住的长沙市**酒店419房间卖淫,陈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500元。

(2)2018年1月16日,嫖客钟某某(已行政处罚)拨打彭某某的招嫖电话,谭某某接电话后,将单转派给贺某某,由贺某某安排卖淫女杨某某(未成年)(已行政处罚)到嫖客钟某某入住的长沙市**酒店517房间卖淫,杨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500元。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赃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招嫖卡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3.证人殷某某、陈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以及同案人彭乐成、谭艳兵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予以协助,其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联系方式133974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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