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乡**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4********,现住延安市宝某某**村,2019年9月2日,冯某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 12月29日,一次延长审查;2020年1月13日,一次补充侦查;2020年5月11日,二次延长审查;2020年3月12日,二次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艾某某在延安向阳沟一化妆品店因退换货问题与店员发生撕打,之后艾某某、马某某与化妆品店老板乔某某协商处理事情未果,2016年9月21日马某某指示张某某、张某旗等人前去延川县永坪镇殴打报复乔某某,张某某联系冯某某要包车,让冯某某开陕J****2号出租车在莫家湾拉了两名男子后赶往永坪与张某某、张某旗会合,随后张某旗带这两名男子乘坐冯某某的出租车到乔某某家药店门口,张某旗与这两名男子持械冲入店中将乔某某打伤后乘坐冯某某的出租车逃逸。事后,张某某给冯某某500元好处费(含约定车费200)并让冯某某不要说出打人的事,乔某某的伤情经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2016年9月28日、2018年12月27日延川县公安局民警两次找到冯某某询问案情,冯某某均向民警隐瞒事实,声称自己就是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并不认识,并在被询问后立即将询问情况告诉张某某,2019年5月28日,宝塔分局民警找冯某某询问案情时,冯某某继续向民警隐瞒张某某、张某旗等人的身份,并在询问结束后及时通知了张某某的姐夫及张某旗本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包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1.初犯;2.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