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59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村**号。因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7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8日交由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冯某某从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在澳门机场附近海域被珠海边防官兵当场抓获,于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伍日的处罚。
2、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从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后于当日在澳门被警方查获,并于2017年11月20日被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审查经过、遣返名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少锋
2018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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