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河南省镇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乡**村**楼**号,现住天门市**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至16日临时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1100********),该卡的信用额度为30000元。2015年底,为还赌债,冯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29924.94元,并在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76142********),该卡的信用额度为50000元。2015年底,为还赌债,冯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49901.84元,并在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0********),该卡的授信额度为10000元。2015年底,为还赌债,冯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9983.1元,并在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2019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扬州市火车站被抓获后,冯某某的亲属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身份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夏中心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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