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号,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号楼**单元**房。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冯某某在北京**公司任职猎头顾问期间,在“猎头搜”网站(www.Lietousou.com)注册了账号15734****@qq.com,用于下载及上传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冯某某通过上述账号在“猎头搜”网站上传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488条(其中,部分被害人的住所地、工作地在广州市天河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文件截图、公民个人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65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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