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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洪山区**街**号,居住地为洪山区**公园**里。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伙同曲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初至2019年2月期间为谋利,以人民币242799.79元,多次从张某某(已判刑)处购买带有公民身份信息的“**网”游戏平台账号。冯某某加工升级后,曲某某雇佣付某某(已判刑)整理,并通过其他客服人员在淘宝交易平台销售。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24日,曲某某、付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03303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060503.2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1、​ 书证;

1、​ 证人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 搜查等笔录:

1、​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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