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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现住江苏省沭阳县**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镇**街**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8月13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5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15日缓刑期满。2018年6月2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5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自己的准驾车型B2的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一本身份信息为“张某某”、照片为其本人的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NG****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途径本市姑苏区太湖西路时,因违反禁令指标被交警查获,被告人冯某某出示了上述机动车驾驶证并被交警扣留。后被告人冯某某告知张某某前述事实,张某某遂电话联系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告知自己的驾驶证被被告人冯某某冒用的情况。经鉴定,查获的被告人冯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1本(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晓丹

检察官助理:王晓霞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沭阳县**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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