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人,捕前住衡水市**小区**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冯某某为隐瞒其将家中存款购买彩票的事实遂上网联系伪造了两张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存单;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因购买彩票无力偿还其岳父孟某某欠款遂网上联系“A专业办证”(另案处理)伪造一张中国银行定期存单,经查实三张金融票证总面额为人民币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银行定期存单、同其上线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伪造银行存单金融票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广新
检察官助理:骆宁宁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及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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