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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照片,通过他人伪造A1A2D驾驶证并使用。2018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号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道**路交汇接受交警检查时,向交警出示伪造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理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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