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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 4127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6日由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因未悬挂机动车牌号,致使其机动车驾驶证被长治市平顺县交警依法扣留。2015年6月,冯某某的驾驶证累计记分19分,驾驶证状态变更为注销可恢复车辆。冯某某为方便驾驶车辆,便通过街边办证小广告伪造了一本含自身照片,信息为“郭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2018年12月20日16时许,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7****”启辰牌小型轿车途经晋城**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检查,其向交警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后,为方便驾驶车辆,伪造了含自身照片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侵犯了国家证件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燕

检察官助理 韩祎俊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项城市**镇**村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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