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7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山东省莱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物流货运过程中,为节省盖章流程、便于结算费用,委托他人伪造“莱阳市**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莱阳市**物流有限公司”“莱阳市**物流有限公司”“莱阳市**公铁联运有限公司”“烟台市**货运有限公司”共5枚公司印章。
经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鉴定,“莱阳市**物流有限公司”“莱阳市**物流有限公司”“莱阳市**公铁联运有限公司”“烟台市**货运有限公司”4枚公司印章系伪造印章。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站被民警现场查获并缴获5枚印章,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5枚印章物证;2.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3. 证人张某某证言;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害单位证明;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委托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钟 帅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 被告人冯某某(联系电话1595469****)现取保候
审在其住处;
2. 侦查卷宗2册;
3.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
建议书》《社会调查委托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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