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无,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号楼**单元302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冯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利用手机QQ软件,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9日分两次向“黄岛某某某”群组转发视频文件供人观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中有44部视频鉴定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业宗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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