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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县***,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03时30分许,在长葛市***,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23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许莲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3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死者赵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椎体爆裂骨折脊髓损伤而死亡。2019年8月23日,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许鉴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7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58mg/100ml。2019年8月26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908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一九十二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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