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乡**村**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月2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苏A****6号轿车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长岭县三十号乡三十一号屯小学西500米)驶入道路左侧,与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的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蔡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冯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某无责任。2020年1月6日,经鉴定,蔡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讯问,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破案经过、证明、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李某甲、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夏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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