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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安徽省蒙城**镇**村**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早上,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苏AF****重型普通货车沿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虎丘区方正港路口时,对前方同车道内遇红灯停车等候的史某某所驾豫D7****小型面包车疏于观察,致其车头左侧与上述面包车车尾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豫D7****小型面包车乘员丁某某等七人受伤,其中丁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丁某某近亲属,取得丁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被害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监控录像;

7、收条、谅解书及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 胥飞飞

 

                                   202062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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