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献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07时2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献县**乡**村至**道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道**村路口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的祁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祁某甲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献县人民医院证明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赵某某、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卢广如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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