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5********,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岗子满族乡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06时20分,冯某某驾驶冀H*****-冀HF***挂号重型半挂车,从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村温泉车队去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村,沿承德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二幼儿园前路段驶入逆行车道超车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冀H*****-冀HF***挂号重型半挂车又与道路北侧路边步行的金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铁冰
检察官助理:于海冉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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