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4时10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蛇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卢龙县石门镇高各庄村路段时,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前方顺向步行的行人毛某某相刮碰,造成毛某某受伤,当日毛某某经卢龙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22报警电话。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秦皇岛市卫生应急调度中心调度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东
(院印)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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