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3时14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苏HG****号重型罐式货车沿淮阴区翔宇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道路与钱江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直行的马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本案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疏于观察,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路人报警,被告人冯某某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瑞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