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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37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1时58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赣CK1****号重型仓栅货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出南村东线路东60米处的时候,违反操作规定变更车道,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冯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感染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继英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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