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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员,暂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乡**庄**街**号)。因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6时11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海蔚路路口西侧处,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报警,并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方超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75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光盘3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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