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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7月3日4时40分许,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山东省25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8km+400m(东明县小井镇高堂村桥北侧)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张某甲驾驶的福鑫洋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甲及乘坐电动三轮车的张某乙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冯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救护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张某丙证言;6.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救护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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