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3********,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梓潼县**乡**村**组,现住江油市**镇**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 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 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川B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孙某某,由江油市厚坝镇方向沿中雁路往江油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中雁路17KM+ 400M地段,从同向行驶的由孙某驾驶的川B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4****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右前方超车时与该车发生挂碰,致孙某某当场死亡,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叫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通部门认定,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冯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部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杜红阳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碟1张)及散件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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