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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南站出发前往长水机场。01月11日00时25分许,冯某某驾车沿昆明市空港区新320线道路最左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星黄立交上层桥面时,遇前方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云******号飞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乘赵某某在同车道内同向行驶,冯某某所驾车左前部与王某某所驾车右后部相撞,致王某某、赵某某倒地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1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赵某某此次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在此次事故中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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