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五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住安徽省萧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时54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赣C*****/赣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连霍高速公路灵宝服务区北区入口附近由西向东倒车时,连续撞击站在其车后指挥倒车的孙某某及豫CM****号重型货车前部,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能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凤丽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萧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