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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19〕6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黄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搭载王某某和被害人黄某甲、文某某(二人系夫妻),驾驶无号牌的三轮电动摩托车,在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三树村至长沟村的便道上行驶。当车行至长沟村14组附近一转弯路段时,因冯某某操作不当,致该车侧翻后与路边护栏相撞,造成黄某甲、文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跟随120急救车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并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冯某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文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甲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经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电动三轮摩托车;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车辆材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肖某某、黄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19]病理A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19年10月15日 

附:

1.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04页。

3.涉案车辆已由民警发还给当事人。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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