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7时,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号牌为皖A*****的重型货车,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南路中兴废旧金属市场院内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未充分注意车辆盲区和周边行人动态,造成其所驾驶车辆车轮对行人宋某某腹部、下肢部进行碾压,致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皮撕裂伤,右肱骨骨折,右腕关节毁损伤、双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多处皮肤毁损伤,致重型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进一步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21万元,并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被害人尸体伤情及有车轮碾压印照片;肇事车辆照片、车左后侧轮胎内侧照片等;2.书证: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据、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慕某某、张某某、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处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妹
书记员:杨婷婷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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