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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办事处**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重型自卸半挂车从麻城市闵通石材厂往河南潢川方向行驶,02时26分,行驶至麻城市南湖塘凌公路凌家细垸路段,冯某某驾车逆行与徐某某在驾驶鄂J*****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在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某在死因系交通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某在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冯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通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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