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鄂A****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本区汉口北大道四季美农贸城内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汉口北大道四季美农贸城内A7区路段时,将背对站立在前方的行人叶某某撞倒致其受伤,后叶某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11月23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5mg/100mL;叶某某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终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鄂A****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身前部右侧与行人相接触。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当即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接、出警及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监控视频;6.抓获经过;7.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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