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6********,汉族,初中,退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台头村龙泉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2时40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超载的鲁******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淄川区凯运达门前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湖南路淄川区凯运达路口处向北右转弯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致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鲁******号“隆鑫”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湖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焦某某采取措施时,车辆摔倒,焦某某被碾压,造成两车损坏,焦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17日经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开放性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是焦某某死亡的原因。2020年9月24日,经淄川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驾车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超载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焦某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焦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焦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到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电子档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刚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山东省淄博市**区**镇**村西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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