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河南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32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N*****小型普通客车,沿31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考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将路面行人孙某某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豫N*****小型普通客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冯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冯某某的驾驶证和N*****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兰公交【2020】第288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和收到条;2.证人孙某某、曹某某、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兰)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20】第55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有逃逸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经亲友规劝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来力
检察官:崔志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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