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冀A*****小型客车载李某某、冯某甲沿工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路口处左转弯,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冯某甲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李某甲、冯某甲、张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冯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辛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凤奎
检察官助理:何冠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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