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200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栾城区栾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村村西路段时,撞到树上后翻入路边地里,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冯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身份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酒精呼气检测、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君
检察官助理:刘文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栾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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