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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村61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冀A7****号重型半挂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线271公里+200米处,与前方同向停驶等待信号灯通行的赵某某驾驶的冀EC****号重型半挂货车、马某某驾驶的豫G9****号、豫G3***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连环追尾,造成车辆损坏,冯某某及赵某某受伤,冯某某驾驶的冀A7****号重型半挂货车乘车人张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9月23日,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诊断书,入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估报告;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单,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证人赵某某、马某某、花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怀斌

检察官助理:韩忠霖

2020年7月1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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