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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学文化,江苏**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靖江市**花苑**区**幢**室(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靖江市公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兴镇火叉港东侧路段时,因思想不集中,未减速慢行,疏于观察车前路面情况,且临危措施不当,导致其车追尾撞击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赵某某胸腹腔脏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除苏M*****车辆投保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2000元外,被告人冯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4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车辆的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人员基本信息、出院记录、协议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鉴定书等;

6.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检察官助理:李计亮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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