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冯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6********汉族中专无业,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皖L8****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徐州去常州,沿23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10时50分左右车辆行至235国道215KM+100M处超越同方向朱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侧翻倒地,朱某甲被车辆碾压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越前方同向朱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没有保持横向安全距离,其行为有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接到盱眙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皖L8****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被告人冯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冯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近亲属朱某乙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7.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盱眙县公安局通过调取苏HW****车辆行车记录仪提取的视频及社会面监控视频截图以及刻制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继家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