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5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7时4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粤XK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韦某某沿325国道由勒流往大良方向行驶至325国道30KM(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鸣盏对开)时,遇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鄂D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行驶,冯某某驾车超越鄂D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时,致粤XK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头右面与鄂D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厢左面尾部发生同向碰撞,此时遇朱某某驾驶的粤JY****号重型厢式货车同方向驶到,粤XK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后其车头左前侧再与粤JY****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头右面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冯某某、韦某某受伤,其中冯某某当场昏迷,韦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冯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超车时没有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考试评判科目二(6.2.2.1.s)、科目三(6.3.2.1.1.ff)所明文规定的违反机动车驾驶操作规范的行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宽度违反装载要求。冯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朱某某、王某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和王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韦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韦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后冯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共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等六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5*******;
2. 卷宗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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