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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98********,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号,住四川省小某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光富、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08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牌照为川UF****轻型自卸货车,撘乘被害人舒某某沿小某某美兴镇**村村道行驶,车辆行驶到**村村道8公里(小地名:独捎台)处倒车时,路基发生垮塌,车辆翻至道路外侧悬崖下135米处,造成撘乘人舒某某、驾驶员冯某某受伤,川UF****轻型自卸货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舒某某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鉴定,舒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等;2、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四川华西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舒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康凤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里(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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