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查后,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
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8时5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泗县**乡**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民被害人汤某甲家门口时,因观察疏忽撞到行人汤某甲,造成被害人汤某甲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泗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口头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汤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7.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图、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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