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9时33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临牌为渝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合江县虎头镇方向沿马合路往合江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合江县合江镇龙谭村1社道路处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将被害人钟某某撞倒,造成钟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害人钟某某经合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某是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凯
检察官助理:郭小玲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8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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