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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岛*委***组****号,现暂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农场*五队***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 月19 日8 时20 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冀B*****/冀 B****挂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曹妃甸区G508 国道387km+400m 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减速准备左转弯的孟某某驾驶的冀B***** 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驶入逆行车道,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甲驾驶的黑M*****/冀B**** 挂重型半挂车碰撞,黑M*****/冀B****挂重型半挂车扎入路东侧绿化带中,造成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以及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带受损的死亡交通事故。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扣押、发还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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