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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经营石材,户籍所在地为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经检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1mg/100ml)驾驶粤X0C****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顺番路由九江往杏坛方向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顺番路***农庄对开时,遇前方被害人李某甲醉酒后(经检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驾驶粤J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致粤X0C****号小型越野客车车头正面与粤J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甲当场死亡(经检验,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明知群众报警,仍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冯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33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虽然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是该违法行为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冯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无证据证明李某甲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 书证;4. 勘验笔录;5. 鉴定意见;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珊

2020年5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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