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广东省丰某某**镇**村**。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普通二轮女装摩托车从丰某某**镇沿355国道往留隍镇方向行驶,11时许行至355国道**镇填江村路段时,与道路右侧的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娥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丰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冯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2月24日,被害人家属陈某乙等人收到被告人冯某某家属的赔偿款256000元,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友萍

检察官助理:冯正红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