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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项城市****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4日04时1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PS****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P0****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省道交叉口处闯红灯通过时,与沿**省道由北向南王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轮汽车驾驶人王某某死亡和乘坐无牌三轮汽车的徐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事故责任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其已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伤者及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12月4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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