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大道**号,住四川省西充县**大道**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与家人在西充县安汉大道北一段“车与茶餐厅”吃饭时,饮用了少许白酒。21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川AV****小型普通客车,经安汉大道北段往“百乐门”歌城方向行驶。车辆行驶到安汉大酒店外面红绿灯位置时,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蒋某某、谢某某,致蒋某某、谢某某分别受伤,车辆受损。经对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0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车祸伤致右侧3-10肋骨折,左侧髂骨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左侧髋臼,左侧耻骨下支骨折,第5腰椎右侧横突、右侧骶骨骨折,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谢某某车祸伤致枢椎骨折,累及双侧椎动脉孔,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呼气酒精检验报告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讯问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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