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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56********,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织篢镇**路**号。

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0时55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粤Q17****号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沿X605线从阳西县上洋镇往织篢镇方向行驶,行至X605线2KM+500M处,碰撞到同向前方被害人骆某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骆某某当场死亡和冯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骆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骆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受伤治愈后向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贻冲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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