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镇**村。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8时37分许,在安阳县狄清线永和乡二中路段,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往路上倒车时与由西向东郭**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郭**、李**受伤,次日,郭**在安阳市人民医院死亡。2020年4月28日,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是:郭**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日,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郭**无责任,李**无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相关鉴定及事故认定无异议,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李**证言;3.鉴定意见:死者郭**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5.勘验笔录:冯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军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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