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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村,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群看到有人需要购买吊车操作证,遂通过网络联系作证人员,购买了27本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每本获利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冯某某所购买的27本证件;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3.涉案人员韩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的供述;4.快递包装;5.前科判决;6.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坤

2020年12月3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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