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潍坊**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昌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潍坊**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为招揽学员到其公司培训学习,在明知自己从济宁金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系伪造的情况下,仍以每本220元的价格购买该证书19本,并发放给到潍坊**服务有限公司培训的学员。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到昌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佃青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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