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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7********,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从微信昵称为“某某”(微信号为******)处以540元价格购买2张植物检疫证、2张木材运输证。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让王某某取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时,王某某被查获。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淮安市淮阴区林业站证明、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等;

2.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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